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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股份: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5-15  

                        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6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5/18               2023/5/19                2023/5/19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72,1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3,260,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5/18               2023/5/19               2023/5/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天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峡建信(北
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峡睿源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
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
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6029388




       特此公告。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