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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浩淼科技:公司章程2023-05-17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党组织建设 .........................................................................................................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三章 附则..................................................................................................................... 4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明光市浩淼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滁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1182000001959。三证合一后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00793587349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181,549
股,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 151 号。
    第六条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186,549
元,根据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00 股”的内容计算,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预计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87,105,203.90 元,最终数据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优质产品服务社会,忠诚顾客赢得未来,效益惠
及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消防车、专项作业车、高端智能
应急救援灭火装备、装备车、防暴水罐车、真火模拟训练系统、烟热模拟训练系
统、应急救援训练设备、消防给水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培训软件、环保高效灭
火剂、电器、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修理与租赁;汽车零配件销售;消防
培训,消防咨询;真火模拟训练系统、烟热模拟训练系统、应急救援训练设备安
装、调试;消防工程,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明光市浩淼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时,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77,826,369.51 元,按 1:0.6425 的比例折成
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 5,000 万股,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的股份。净资产余额部分 27,826,369.51 元转为股份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4
序        发起人
                     持股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姓名
1         倪世和           600               12          净资产折股
2         倪海燕           950               19          净资产折股
3         倪红艳           950               19          净资产折股
4         倪    军        1,500              30          净资产折股
5         倪代红          1,000              20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5,000              100            -----

     第十九条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79,186,549 股,根
据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00 股”的内容计算,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预计公司股份总数为
87,105,203.90 股,最终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
算的结果为准。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7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8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0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适用前款第
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12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13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第一款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确认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聘请独立董事后(本章程有关独立
董事的规定均指该情形),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1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
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15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6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17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际,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8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19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
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


                                    20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
征集股东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
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
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根据《上市
规则》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21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
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款所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2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
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
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
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
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
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3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当人
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5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26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2 个月内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条件,还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27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进行讨论、评估。

                                     28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非现金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授信额度、
短期借款)等交易行为(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值金额低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的。
   上述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涉及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由经理办公会审议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董事
会依职权决策,需报股东大会决策的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29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 24 小时前以专人送
递、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紧急情况时可以即时通知,但应当保证
董事的知情权,并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0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表决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1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
任。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32
公司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北交所及相关部门规定。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
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并承担如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辞职报告应当在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后,下任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应当适时建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包括:

                                   33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1.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2.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
参会的机会。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4.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34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北交所,并立即予以公告。
   6.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7.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35
   8.其他方式。如媒体采访与报道、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邮寄资料
等。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 2 个月内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章程的附件。


                                     37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
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8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以及当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2.本章程中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下述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外);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



                                  39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
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4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纸质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41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2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公
司党组织,全称为“中共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浩淼科技党支部”)。




                                    4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浩淼科技党支部为单独设置,隶属明光经济开发区党(工)
委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行政管理。支部班子成员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党
支部定期向公司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把组织建设和党员活动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
合起来,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党组织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公司注重把党员
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一百九十六条 按照守信用、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
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党组织书记、委员,党组织班子成员也可交叉任职,参与企业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要决策,提前听取党组
织意见建议,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公司管理层重要会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提供
必要的财力、物力等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45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诉诸于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