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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8-22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5-051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
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6 号)核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等 6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8,020,517 股,每股价格
人民币 9.9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5,883,323.47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9,932,115.2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65,951,208.24 元。2015 年 8 月 12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瑞华验字[2015]3116001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北
生产性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发展”或“甲方”)及主承销
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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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     湘财证券    增资市北发展
                   北支行
2       市北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湘财证券    在建项目开发及运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备注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310066645018800004784    465,951,208.24   该金额为截至2015
         限公司上海闸北                                             年8月7日的账户余
         支行                                                       额
市北     中国建设银行上   31001518000050033973     465,951,208.24   该金额为截至2015
发展     海黄浦支行                                                 年8月13日的账户余
                                                                    额
注: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将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6645018800004784)中的
465,951,208.24万元划转至市北发展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截至本公告日,账号为
31006664501880000478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余额为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述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市北发展
进行增资,用于在建项目的开发及运营,提高本次资产重组的绩效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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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金海、颜昌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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