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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
在上海市江场三路238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总部经济园19号楼)一楼大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25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14点在上海市江场三路238号
(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总部经济园19号楼)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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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55 名,代表股份 429,209,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452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5、《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
     7、《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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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开展土地收储工作的议案》;
     10、《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为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融资的议案》;
     1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1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公司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1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
议案》;
     1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承诺的议案》;
     17、《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版)>的议案》;
     18、《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版)>的议案》;
     1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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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枫




                                                                黄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