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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31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6-056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
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4 号)
核准,同意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6,701,600 股新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上海市
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6,355,323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15.3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699,999,995.1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3,929,999.96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6,069,995.17 元。2016 年 8 月 19 日,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 31160012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
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北高新欣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云投资”)
分别与主承销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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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
 1         公司                                   湘财证券           增资欣云投资
                              北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               壹中心项目(14-06地块)
 2       欣云投资                                 湘财证券
                              北支行                             的开发及运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备注
 名
        浙商银行股份有                                               该金额为截至2016
公司    限公司上海闸北   2900000810120100015138   2,139,117,410.25   年8月19日的账户
            支行                                                           余额
        浙商银行股份有                                               该金额为截至2016
欣云
        限公司上海闸北   2900000810120100015007                 0    年8月19日的账户
投资
            支行                                                           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市北高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900000810120100015138,截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2,115,187,410.2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欣云投资进行增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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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金海、李季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欣云投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欣云投资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2900000810120100015007,截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
户仅用于欣云投资壹中心(14-06 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欣云投资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欣云投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3
他工作人员对欣云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欣云投资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欣云投资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欣云投资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欣云投资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欣云投资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金海、李季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欣云投资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欣云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欣云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欣云投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欣云投资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欣云投资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欣云投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欣云投资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欣云投资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欣云投资、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欣云投资、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4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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