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股份:百联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15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百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长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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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时,监事长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属于监事会审议议题范围的,监事长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长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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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
议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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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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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
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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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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