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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9-26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中应有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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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不
得受他人操纵;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
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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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
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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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
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形成
决议后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
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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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公司
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监事会可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列入《公司章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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