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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自仪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30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2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3

    第四章 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 [2003]16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 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