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仪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稿)2009-03-20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稿)
(经公司2009 年3 月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
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48 号公告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应充分发
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编制前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度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2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财务部、监察审计室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
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3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09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