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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
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委
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合称“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陆家嘴金
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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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进一步在前述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将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通
讯方式召开,拟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需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公司将
向成功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如期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227 弄 6 号前滩
世贸中心(二期)D 栋公司本部会议室现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除部分股东委托
股东代理人现场投票外,本次会议主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
最后交易日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
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代董事长徐而进先生以视频方式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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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 2022 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3.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2022 年度融资总额的议案》;
    8.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9.   《2022 年度接受控股股东贷款的议案》;
    10.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单位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
    12. 《关于 2022 年度在公司取薪董监事薪酬预算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前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前绣实业有限
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刘广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周红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第 8 至 14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 9、10、13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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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功耘




                                                          二〇二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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