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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天海: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1-25  

						               股票代码:600751   900938     股票简称:SST 天海   ST 天海 B    编号:临 2012-041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召开前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80,957,200 股(其中 B 股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股份数量 1,558,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长李维艰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                                                                                                             是

案                                                                                             弃权   弃权比   否
            议案内容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序                                                                                             票数    例      通

号                                                                                                             过

1    关于李小龙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       180,957,200           100%              0             0%         0      0%       是

     议案

2    关于选举姜涛先生为
                              180,957,200           100%              0             0%         0      0%       是
     公司董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180,957,200    100%        0         0%      0   0%   是
    议案

4   关于为子公司 1200 万

    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180,846,423   99.94%     110,777    0.06%    0   0%   是

    的议案

5   关于聘请华寅五洲会

    计师事务所为 2012 年
                           180,957,200    100%        0         0%      0   0%   是
    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

    案

           B 股股东代表参与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558,477 股,除第 4 项议案
    有 110,777 票为反对票外,其余议案全部为赞成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
    事务所分别委派冯玉山、郭玉民律师作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