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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伊泰B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0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对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14:30 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作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
       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0 年 3 月 24 日和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海证券报》等网站/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和《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通知载明
       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2020 年 3 月 24 日和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
       司网站公告了《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和《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
       会补充通告》。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张晶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20 名,代表公司有表


                                      2
      决权的股份数 2,069,217,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98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01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7,60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3701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1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57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H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认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4.3     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4.3.1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3.2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4.3.3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4.3.4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的议案;

4.3.5    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3.6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资本支出的议案;

4.3.7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3.8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4.3.9    审议关于公司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
         供担保的议案;

4.3.10 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3.11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4.3.12 审议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4.3.13 审议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4.3.14 审议关于公司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4.3.15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发行H股进行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4.3.16 审议关于公司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
4.3.17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4.3.18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3.19 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临时议
案的提出、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具
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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