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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12-11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议案》
    1、本次对港口长期闲置未开发、且未产生效益的海域资产进行转让,有利
于公司资产优化和有效利用,有利于开发区临港产业招商引资,从而长期促进港
口吞吐量发展。对公司短期与中长期经营业绩都将带来积极影响;
    2、本次转让价格经过评估,客观公允,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利益。据此,同意此次海域使用权转让。
    二、《关于通过银行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1、此次委托贷款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我们的事前认可,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该公司董事长由我公司推荐委派,可有效保障我公司委托贷款资金安全,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此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拓宽经营领域的发展思路,有利于扶持合资公司
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4、委托贷款年利率定为 12%,利率水平的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发放此次委托贷款。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葛卫、王君选、刘宁宇
                                                 20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