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将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将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交广州航 道局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解决了公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部分 债务问题,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葛卫、柏丹、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