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部分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 行业竞争环境和经营状况,体现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的职 业素质,薪酬发放标准及原则较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独立董事:迟宝璋、李葛卫、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