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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6-04-1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
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事前与我们就上述议案进行汇报和征求意见。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工
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是必
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预测,上述计划是根据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平、
公正、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关联方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