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时 间:2016 年 7 月 4 日 召开方式: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参加人员:苗延安、曹坚 会 议 内 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3 人,参 加表决的委员 2 人,委员贾文军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利 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委托华信信托按照约定的条件和 目的开展信托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 的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会议同意将上述审议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 委员:苗延安、曹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