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马B:提名人声明(李远勤)2020-12-26
独 立董事提名人 明
提名人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 现提名李远勤为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第 七 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人 ,并 已充分 了解
被提名人职 业 专长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
提 人 已书面 同意 出任恒天 凯马股份有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 选丿、 (参 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各独 立董事任职 资格 ,与 恒天 凯 股份有 限公 司之 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 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各 上 公 司运 作的基 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年 以上 法律 、经济 、
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 冫需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已
.
|》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 列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公 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驯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 中央组织部 《关于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 司、基金 管 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事 的通知》 的规 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规定的情形 。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 刂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 职 的 人 员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 辶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 亍股份 1%以 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 -名 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 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已 辶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 东 单位 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 括提 服务 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 报告 上 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 或 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监事或者 高级 管理
人员 ;
(七 ) t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刂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 定不具 独 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二 )处 于 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 为 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一
二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 易所 公开 责或 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四 ) 曾任职独 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 未 出席董事会 议 ,
或 者 未 亲 自 出席 董 事 会 议 的次 数 占当 董事 会 会议 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 曾任职独 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 立 意见明显 事实不
符。
被提名人 兼任独 立董
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 过 五家 ,被 提 人在恒 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 年 。
六 、被 提名人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 业 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
各注册会计 师 、高级会计 师、会计 学专 业 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 士 学位 等 四类 资格 之 一 。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海证 券交易所 市公
事 选人任职 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提名人完全 明 白作 出 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 明 。
提名人 :恒 天 凯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