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2020-05-2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33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
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47,000 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 1,591.99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及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海
南省一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或“原告”)递交海南省一中院的《民事诉状》,
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向原告偿
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7,000 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 1,591.99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及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
利;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南省一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琼 96 民初 142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70,000,000 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15919971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复利(其中,本金 150,000,000 元的贷款利息按原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即按
13.0096%的罚息利率计算;本金 320,000,000 元的贷款利息按原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即按 12.4215%的罚息利率计算。被告一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
率计收复利)。
三、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如被告一不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
一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2 幢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
三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 2015 年 6 月 11 日签订了一份《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 亿元用于平湖市九龙山威斯汀酒店项目建设,
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止,具体的金额、期限以划
付时的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季结息,于每季
末月份的 20 日前支付,逾期还贷的在约定年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的逾期利息。
同时,合同还约定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19 年 6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
2020 年 6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0 年 I2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1
年 6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2 年 6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3000 万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偿还 30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5000 万元,2024 年 6 月 10 日
前偿还 5000 万元,2024 年 12 月 10 日前偿还 50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0 日前偿
还 5000 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一未按时归还利息或借款本金的,原告
有权宣布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
项。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2015 年 6 月 11 月原告分别和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年 4 月 1 日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二)、
被告三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主合同《固定资产暨
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
被告一在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和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
此外,原告和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被告
一将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2 幢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为主
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债权的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
括:被告一在主合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的的借
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原告和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原告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1.5 亿元,贷款年利率
9.558%(2016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 8.673%):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向被告一发
放贷款 3.5 亿元,贷款年利率 8.281%。贷款发放后,初期被告一能够按期支付
贷款利息和本金,但是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开始被告一无法按期归还本金,年底
也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多次沟通协商,三位被告仍
无法偿还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为此,原告现根据《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的约定,宣布原告和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
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三位被告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罚
息、复利等一切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
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根据《民
事诉状》,如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涉诉债务,光
大银行宁波分行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的房
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该笔借款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人,将对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
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复利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