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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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 ,2006-05-19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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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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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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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6-04-21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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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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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 |
深交所公告,股权分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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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新乡化纤的非流通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公司董事会已委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商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停牌。
2、公司将于近期公告关于相关股东会议通知,披露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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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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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期停牌,连续停牌,停牌起始日:2006-03-27,恢复交易日:2006-04-13,连续停牌 |
连续停牌起始日,停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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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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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期停牌,连续停牌,停牌起始日:2006-03-27,恢复交易日:2006-04-13 ,2006-04-13 |
恢复交易日,停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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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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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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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新乡化纤102,136,968股(占总股本的 20.82%)国有法人股划转给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双方就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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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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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及划转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
深交所公告,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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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权转让和划转事宜于2006年1月10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及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同意将新乡化纤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国有法人股30475.04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2%)中的7951.521万股转让给福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0213.6968万股划转给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如本次股权转让及划转完成后,"集团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2309.8234万股,占总股本的25.09%;"升汇集团"持有股份7951.521万股,占总股本的16.21%,该股份属非国有股;"新乡国资"持有股份10213.6968万股,占总股本的20. 8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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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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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深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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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第五届五次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9日召开,通过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王保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二、同意聘任王文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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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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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 ,2006-04-21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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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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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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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3
2、每股净资产(元) 2.6085
3、净资产收益率(%)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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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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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预减](000949) 新乡化纤:业绩预警,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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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警
新乡化纤预计2005年1-12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将在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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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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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公告,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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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新乡化纤79,515,210股(占总股本的16.21%)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双方就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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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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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和划转提示性公告 |
深交所公告,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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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新乡化纤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白鹭集团于2005年10月9日与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79,515,210股股份以每股3.207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升汇集团,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16.21%。白鹭集团于2005年10月9日与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股权划转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02,136,968股股份无偿划拨给新乡市国资经营公司,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20.82%。本次股权转让和划拨后,白鹭集团继续持有新乡化纤123,098,234股国有法人股,仍为第一大股东;国资公司持有102,136,968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升汇集团持有新乡化纤79,515,210股法人股,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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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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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10-31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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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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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担保(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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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3日召开,会议同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用公司资产为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累计用于担保的资产不超过公司总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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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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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9-13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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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用公司资产为本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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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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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9-13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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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用公司资产为本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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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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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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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2
2、每股净资产(元) 2.60
3、净资产收益率(%) 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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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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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中报 ,2005-08-11 |
拟披露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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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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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分红,10派1(含税),税后10派0.9,红利发放日 ,2005-06-20 |
红利发放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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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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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分红派息的补充公告 |
深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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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于2005年6月10日刊登了分红派息公告。根据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新乡化纤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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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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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分红,10派1(含税),税后10派0.9,除权日 ,2005-06-20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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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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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分红,10派1(含税),税后10派0.9,登记日 ,2005-06-17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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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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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深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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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7日(星期五);除息日为:2005年6月20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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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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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预减](000949) 新乡化纤: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警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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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警
新乡化纤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将在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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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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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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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2
2、每股净资产(元) 2.69
3、净资产收益率(%) 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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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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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由“徐方府”变为“邵长金” ,2005-04-22 |
总经理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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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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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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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第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于2005年4月5日召开,通过了以下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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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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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04-25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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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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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第十三次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4-22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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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05年3月12日上午9:00整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3月2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0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04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2004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11,965,358.21元,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1,196,535.82元,按5%计提法定公益金人民币5,598,267.91元,提取两金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95,170,554.48元,加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70,842,300.39元,减去本年分配并支付的2003年应付普通股股利49,057,141.20元,2004年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316,955,713.67元。
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4年年末总股本490,57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9,057,141.20元,剩余267,898,572.47元,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实施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1.联浸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为了提高原液浸渍均匀性,提高制胶质量,将采用新型压榨设备和增加辅助浸渍桶,对原液联浸系统进行改造,由交替式浸渍新工艺替代连续式浸渍工艺。同时,开发低温老成工艺替代高温老成工艺,把纤维素的高温短时、快速剧烈降聚转变为低温长时均匀降聚,提高制成粘胶的内在质量。本项目投资总额900万元,项目完成后可提高制胶质量,年节约成本约120万元。
2.原液制胶新工艺及应用
原液制胶是粘胶纤维生产的重要工艺过程之一。以往采用板框式过滤机,洗涤过滤布时耗水量大,粘胶浪费严重。为了节约水资源,减少粘胶消耗,须配置先进高效的粘胶净化过滤机。本项目通过采用先进的KK滤机。本项目投资总额750万元,项目完成后可提高制胶生产效率,同时较大幅度降低水、电和人工成本,可年节约费用105万元。
3.短丝生产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公司粘胶短丝生产工艺相对滞后,为了降低废气排放,减少污染,提高粘胶短丝质量,公司拟采用组合喷头纺丝技术,同时改进精炼设备结构,调整精炼工艺。本项目投资总额800万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利润500万元。
4.酸浴处理新工艺及应用
为了提高酸浴质量,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入和环境治理难度。公司计划采用闪蒸(六效)新工艺替代蒸汽单效蒸发工艺,同时,采用其他新技术。本项目投资总额900万元,项目完成后通过提高酸浴质量可明显地提高粘胶短丝的生产质量,同时增加副产品元明粉的产出量,预计可年增加利润2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在对本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陈玉林先生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制线设备资产转让的议案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将制线设备转让给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包装制品厂,设备主要包括复合捻线机、成绞机、络丝机等一批设备。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的帐面原值为6,444,754.12元,帐面净值为5,227,761.63元。根据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评字(2005)第5号评估报告,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制线设备评估后原值为5,116,378.00元,评估后净值为4,465,546.00元。参照评估结果,经协商,以5,227,761.63元作为本次交易价格。
在对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陈玉林先生予以回避。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制线设备转让事宜事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决定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每年22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考核结果》的议案
本届高管人员就任期内工作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了汇报,董事会进行了认真考核,通过了对公司高管人员考核结果。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高管人员考核结果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高管人员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办法》的议案
内容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实施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名陈玉林先生、邵长金先生、王保成先生、王文新先生、李云生先生,张清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研究,提名郑植艺先生、李春彦先生、康建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将提交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对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均表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任职资格合法。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四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定于召开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5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00点。
3.会议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议题:
(1)审议200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审议200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办法》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12)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6、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1、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所选人数(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也可以分散使用。
2、以所得选举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选举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的,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无法确定是否当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3、在选举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时,一并进行累积投票,按得票数量,分别排名选举。
4、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所投选举票无效。
5、股东对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7.出席会议的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凡2005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证券交易系统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8.登记办法:
(1)符合出席资格的法人股代表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会务组登记。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到会务组登记。
9.登记时间:2005年4月21日(星期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10.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11.其他事项:
①、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1号。
②、联系电话;(0373)3978813 3978966
③、公司传真:(0373)3911359
④、邮政编码:453011
⑤、联系人:王文新 肖树彬
⑥、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⑦、会议时间为半天,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2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股东帐户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此授权委托书自行复印有效)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近两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对于需要实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二、将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形式以集中开会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其他简便方式,以有利于节省会议成本和方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的形式以集中开会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其他简便方式,以有利于节省会议成本和方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根据本章程规定,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四款项下事项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既选择现场投票又选择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只确认现场投票的效力。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实施办法进行。"
四、将第六十四条"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登记手续,末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人员应当在签名册上登记签名。"
修改为"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登记手续,末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不出席股东大会,没有投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人员应当在签名册上登记签名。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投票。"
五、将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六、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投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一种制度。"
修改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拥有的表决权全部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一种制度。"
八、将第一百一十四条"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公司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公平性。"
修改为:"在选举董事时,应充分体现公司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公平性。"
九、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修改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加表决。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十一、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方可聘任。"
十二、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担任;(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三、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五、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的选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监事的提名工作由监事会具体负责。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于监事会任期届满前60日或监事缺额补选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决定监事候选人人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的选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监事的提名工作由监事会具体负责。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于监事会任期届满前60日或监事缺额补选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决定监事候选人人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体现公司股东对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公平性。"
十六、将《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2日
附件二
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玉林先生,1945年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先生是河南省企业管理优秀专家、中国化纤协会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现任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本公司董事长。
邵长金先生,1962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邵先生是新乡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期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保成先生,1962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历任新乡化纤厂财务处副处长、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王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王文新先生,1966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历任公司进出口处副处长、证券部部长、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云生先生,1962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历任技术员、车间主任,现任本公司副总工程师。
张清峙先生,1947年出生,中专学历,经济师。张先生长期从事市场营销、物质管理方面工作,现任本公司董事、供销部部长。
郑植艺先生,1946年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郑先生历任纺织工业部化纤工业司副处长、中国纺织总会化纤办处长、中国化纤协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化纤行业管理工作。现任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理事长、东华大学兼职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
李春彦先生,1964年出生,汉族,大学学历,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券律师、经济师。李先生是"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康建斌先生,1971年出生,汉族,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具有证券代理发行和证券投资咨询的证券从业资格,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总部业务董事,现任北京恒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2日
附件三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郑植艺先生、李春彦先生、康建斌先生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2日
附件四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郑植艺、李春彦、康建斌,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郑植艺李春彦康建斌
200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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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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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及分红预案,停牌一小时 ,2005-03-16 |
刊登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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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23
2、每股净资产(元) 2.67
3、净资产收益率(%) 8.54
二、每10股派1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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