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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1)2006-06-10 10:22:34  证券时报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代表人:王仲冬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    代表人:刘  虹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理人:李德文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集团)       代表人:刘  虹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功开发)     代表人:向治海
    被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纪)     代表人:王作渊
    二、案由:经济合同纠纷
    三、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2日,工行与酒鬼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决情况:
    (1)酒鬼酒偿还工行欠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0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1731011.16元,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结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本公司和成功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酒鬼酒追偿。
    (4)驳回工行对成功开发及新世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65元、财产保全费235520元,合计479185元,由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承担。
    五、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酒鬼酒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款项计提了预计或有损失36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七、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