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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2006-06-10 10:22:24  证券时报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表人:谭应求
    被告: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   代表人:刘作超
    被告: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荔投)           代表人:刘  毅
    2、案由:经济合同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金荔科技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归还上述贷款本息,金荔科技、本公司以及金荔投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计划,继续由金荔科技分期、分批归还,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追加了金荔投对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还贷协议达成后,金荔科技仍无力履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偿还了贷款29,999,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荔科技偿还本公司代其偿还的欠款29,999,220元,赔偿损失277,62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判令被告金荔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299,999,220元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76,84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2、被告金荔投对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与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担。
    三、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款项已全额列支并预计或有损失514,824.37元。
    本案如得到执行,收回本公司代金荔科技偿还银行的3000万元资金,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