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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2006-04-25 17:18:47  上海证券报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6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11人,实到11人。公司监事程奡、王占平、汪泳、朱正新、张文安、吴奕淦、郑克林列席了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迟耀勇董事长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2006年一季度报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11人组成,其中:
    董事候选人:迟耀勇、齐应刚、常怀忠、陈立明、李俊、李正华、庞元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强、崔玉明、王胜彬、温烨。
    本公司提名的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须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进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若无异议将提请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届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候选人具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
    3、同意将第三届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三、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章程》(2006年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投资红阳宾馆的议案;(关联董事迟耀勇、陈立明、李正华先生回避)
    七、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6年5月22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锦江路1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议题:
    (1)2005年年度报告;
    (2)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4)200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0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议案;
    (9)《公司章程》(2006年修正案);
    (10)《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
    (11)《董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
    (12)《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
    (13)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06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2)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6、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5年5月18日、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2)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锦江路110号贵航集团大楼9层公司经理部
   (3)登记办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7、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8、联系办法:
   电话:(0851)3808970
   传真:(0851)8317558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锦江路110号
   邮编:550009
   联系人:陈秀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25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本人)出席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若仅授权表决部分议案或对议案有明确同意、弃权或反对授权的请注明)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
    迟耀勇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历任贵州天仪电器厂车间副主任、主任、分厂厂长、纪委书记、副厂长、厂长,贵州天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现任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
    常怀忠先生:1956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研究员,曾任原兵器工业部第二零一研究所工程师,航空航天部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副处长、处长、本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资产部副部长。
    齐应刚先生:1958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红阳机械厂工艺室副主任、技术室主任、车间主任、上海红阳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贵州红阳机械(集团)公司副总师、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本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李俊先生:1972年生,大学文化,在读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证券分析师,曾任广西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信贷员、储蓄所副主任、贵州证券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现任贵阳市国有资产经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立明先生:1958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一级高级会计师,曾任环宇机械厂财务预算科科长、011基地财务处副处长、贵航总公司汽车事业部(汽车总厂)财务预算处处长、中国贵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科长、审计处副处长、审计部部长、副总审计师。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贵航集团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
    李正华先生: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贵航集团第一设计所设计员、贵州红阳机械(集团)公司技术员、人事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工贸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贵州红阳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庞元生先生: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凯里国营830厂副科长、科长、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贵州申一橡胶厂设备基建科副科长、科长、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贵阳电池厂副厂长、贵州永安电机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现任贵州申一橡胶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崔玉明先生:汉族,1957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律师,曾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股份公司、企业、台胞等60余家的法律顾问,曾参与贵州汉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改制设立。参加过证监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济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强先生;1970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贵阳市审计局工交审计处工作、历任贵阳审计师事务所评估部主任、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所长,担任过高鸿股份独立董事,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过证监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
    温烨女士:1969年生,中共党员,执业律师,法学博士。在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并购、企业资产重组等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担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人中福利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事务处等单位及数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任北京市沿公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王胜彬先生:1973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在贵州省物资储运公司财务科工作,历任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经理、标准部部门经理、汉唐证券公司贵阳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力源液压、民丰农化独立董事。参加过证监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现任贵州茅台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强、崔玉明、王胜彬、温烨,作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  强、崔玉明
    王胜彬、温  烨
    2006年4月25日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王强、崔玉明、王胜彬、温烨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06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1291号文《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200001205831。
    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万股。于2001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IZHOU GUIHANG AUTOMOTIVE COMPONEN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号。邮政编码:5500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0万元。划分为22000万股等额股份。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集中贵州汽车零部件科研生产
力量,统筹规划,促进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加快贵州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系列化、规模
化、集约化,实现市场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全方位经营战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及销售,出
口生产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引进生产所需技术、设备、产品零部件、原辅材料。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制造和销售、生产销售橡胶、塑料制品;汽车、摩托车销售,其它机
电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及三产,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一)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2641.54万股,公司设立
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和现金出资;
    (二)贵阳市国资局,认购的股份总数为2157.31万股,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
    (三)贵阳新达机械厂,认购的股份总数为67.05万股,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
    (四)贵州海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总数为67.05万股,公司设立时以现金
出资;
    (五)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贵州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200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0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3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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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
包、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贵阳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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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具有以下情形时,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
东大会通知: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8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9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中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
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
承包、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至20%的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
包、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
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消
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11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中应至
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
选人,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
选人有足够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在董事、监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其
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2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13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任何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14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
承包、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审批及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为单笔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投资方案,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赠与、承包、
                                          15
租赁等)、投资引进等。涉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的审批权限: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下,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
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以下,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
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以下,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被出售资产的净
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下,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对外担保的管理规定:
    公司一次对外担保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下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一次对外担保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对同一被担保对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额须累计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对外担保的管理规定》,规定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发生在300万元以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下时,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权限范围的
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
件: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5、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如决定临时报告的披
露等;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8、董事会授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16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含会议当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17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8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3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19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20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信函等书面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信函等书面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告应至少在上述一种报刊上刊登。
                                          2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22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3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24
                 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1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贵阳特派办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其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2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3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
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5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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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年修正案)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贵航汽车零
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定期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提案应由独立董事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董事会提案提交董事会讨
论。
    第五条  提案应符合的条件
    董事长拟定的、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
的职责范围;
    2、提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1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八条  董事会工作会议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集董事会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提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
但董事会不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以规避监管
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提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
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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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关于董事不出席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规定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九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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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
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
                                         5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
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