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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06-04-25 16:45:15  上海证券报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于2006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9人,实到7人,张晓军、刘达监事因故,分别书面委托程奡监事代行其职责。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奡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1、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2006年一季度报告》;
    2、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由9人组成(含3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程奡、汪泳、刘达、周立华、李跃光、吴奕淦
    此议案将提请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案);
    特此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6年4月25日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简历
    程奡先生:汉族,195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政工师,历任贵航集团新艺机械厂技术员、副科长、团委书记、工会主席、黎阳机械公司工会主席、贵航集团工会副主席、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李跃光先生:195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贵州永红机械厂技术员、车间副主任、副总工程师、副厂长、贵州永红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贵州永红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立华先生:1956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华阳电工厂机动技安科技术员、工程部副部长、航空电器分厂厂长、华阳电工厂总师助理、副厂长、总工程师兼科技委主任、党委书记。现任华阳电工厂厂长。
    刘达先生:197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会计师,曾任贵航集团财务部会计、审计部业务主管、副部长。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现任贵航集团审计部部长。
    汪   泳先生:汉族,196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工程师,历任贵航总公司汽车事业部规划计划部副经理、贵航汽车总厂经营计划处副处长、处长、贵航集团云马飞机制造厂副厂长、贵州云雀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吴奕淦先生:汉族,194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历任贵州轮胎厂子弟中学教师、团总支书记、贵州橡胶工业公司子弟中学教导主任、支部书记、贵州橡胶公司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贵州永力橡胶集团公司工会主席、贵阳市总工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现任贵州申一橡胶厂党委书记。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6年修正案)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广泛向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贵州贵航汽车零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