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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6-03-01 11:27:11  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代表人:王仲冬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       代表人:刘虹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表人:谭应求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集团)           代表人:刘虹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功开发)       代表人:向治海
    被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纪)       代表人:王作渊
    2、案由:经济合同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2日,工行与酒鬼酒签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工行以为防止被告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且确保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示冻结或查封被告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成功开发及第三人新世纪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工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成功开发、第三人新世纪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该裁定,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三、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