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23-09-28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3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各部门、各子公司等提
案人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提案范围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
度,涉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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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提案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提案申请部门填写,提交证
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部)登记备案。由党群工作部对党
委会前置讨论程序进行审核,由证券部负责进行合规性和完
整性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同意后,按照公司相
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
(详见附件1),详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内容
及党委会前置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
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证券部。若提案内容
属于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事项,应当先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
讨论,并经党群工作部审核确认。
第八条 涉及到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各
子公司相关部门填写《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
2),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证券部。
若提案内容属于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事项,应当先提交党委
会进行研究讨论,并经党群工作部审核确认。
第九条 提交给证券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
电子版本,并保证提案内容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范畴且不涉
及国家秘密。提出提案的部门或子公司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
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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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证券部在收到提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负责
对相关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
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要求申请部
门、子公司修改或者补充;如认为提案内容需提交相关会议
审议的,有权要求提案人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证券部在审核和备案工作完成后,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
拟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
填写《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批表》(详见附件3),由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董事长最
终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议案。提案人有配合编制议案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会议程序。会议正式议案(含议案
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
董事,并抄送公司监事,确保董事、监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
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工作,并根据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对相关议案、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证券部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拟董
事会决议公告及其它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平台予以信息披露,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应发出明确的股东大会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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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对会议议题所提供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定期报告类;
(二)预算决算类;
(三)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类;
(四)交易类;
(五)关联交易类;
(六)融资类;
(七)对外担保类;
(八)对外投资类;
(九)资产减值类;
(十)资产处置类;
(十一)公司治理类(含子公司);
(十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类;
(十三)财务资助类;
(十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类;
(十五)授权办理类;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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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第十七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应做到:目标明确,
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
资料及详细说明,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提案目的、意义;
(二)提案内容介绍;
(三)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如
适用);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如适用);
(五)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如适用);
(六)经济效益测算(如适用);
(七)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八)损益、风险及对策(如适用)。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等方面的
提案,还应一并提交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
料。同时,还应满足深交所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提案内容应载明该项提案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子公司决策情况、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八条 提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证券部应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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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
况、决议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提案部门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提案部门主管领导、证券部、
董事、监事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按照《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有关保密及内幕信息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
司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提案人对具体提案内容负责,若因资料不齐
全或没有足够的沟通、预审期过短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
的,由提案人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
有类别提案,并对违规或失误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须经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应增加专门委员会审议环节,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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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一)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二)
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三)
4.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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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一)
提案部门 提案时间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证券事务部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提案附后)
例: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密,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提案部门 范畴,已按要求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如适
经办人 用)。
提案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党委会前置
审核意见
提案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一个申请表中可以包含多个提案,提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以附件形式附后;
3.此表经提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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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二)
提案所涉公司 提案时间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证券事务部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提案附后)
例: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密,属于中兵红箭董事会审议
提案所涉公司
决策事项范畴,且已经本公司董事会第 X 次会议审议
经办人
通过。
提案所涉公司
负责人审批意见
例: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密,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提案所涉相关部门
范畴,已按要求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如适
负责人审批意见
用)。
党委会前置
审核意见
提案所涉相关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各子公司;
2.一个申请表中可以包含多个提案,提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以附件形式附后;
3.此表经提案所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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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批表(三)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后附议案内容)
证券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填写;
2.议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
3.此表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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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
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 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治理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引》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兵红箭股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公司章程”)《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
度》《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兵红箭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法。 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
部门填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下简 部门填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下简
称“证券部”)登记备案,由证券部负责进 称“证券部”)登记备案。由党群工作部对
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 党委会前置讨论程序进行审核,由证券部
查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 负责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经董事会
审议。 秘书审查、董事长同意后,按照公司相关
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提案申请部门、子公司应填报《公 第六条 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 1-1),详 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1),详细列明提案
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名称及 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内容及党委会前置
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 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门主
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 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
一同报公司证券部。 报公司证券部。若提案内容属于党委会前
置讨论研究事项,应当先提交公司党委会
进行研究讨论,并经党群工作部审核确认。
第七条 涉及到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涉及到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
讨论的事项,由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填写后 讨论的事项,由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填写后
附的《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 附的《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见附件
1-2),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明 2),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明确
确意见后,报公司证券部。 意见后,报公司证券部。若提案内容属于
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事项,应当先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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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并经党群工作部
审核确认。
第八条 提交给证券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 第八条 提交给证券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
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出提案的部门或 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并保证提案内容属
子公司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 于董事会审议事项范畴且不涉及国家秘
性负责。 密。提出提案的部门或子公司对书面版本
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应做到: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应做到:
目标明确,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 目标明确,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
规,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 规,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
说明,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说明,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提案目的、意义; (一)提案目的、意义;
(二)提案内容介绍 ; (二)提案内容介绍 ;
(三)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 (三)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
的关联关系(如适用); 的关联关系(如适用);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如适用);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如适用);
(五)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如适用); (五)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如适用);
(六)经济效益测算(如适用); (六)经济效益测算(如适用);
(七)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 (七)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
响等事宜; 响等事宜;
(八)损益、风险及对策(如适用)。 (八)损益、风险及对策(如适用)。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
交易等方面的提案,还应一并提交但不限 资产交易等方面的提案,还应一并提交但
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 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
的其它资料。同时,还应满足深交所信息 要求的其它资料。同时,还应满足深交所
披露方面的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提案内容应载明该项提案履行的前置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决策情况、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
提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事规则,须经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
应增加专门委员会审议环节,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件 1、附件 2 对表格内容进行调整,详见制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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