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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龙汇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09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 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 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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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去委员

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

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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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员会不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提名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前述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征求被提

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天,提名委

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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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委员可向主

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 持 。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邮件

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

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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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与会议

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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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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