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09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 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 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德龙汇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对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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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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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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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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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相关规定提交检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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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在收集公司的相应书面资料后,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列工作报告: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二)公司依法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评价报告;
(六)公司重要事项检查报告;
(七)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八)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需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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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
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
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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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安排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工作,每一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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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又不委托其他委员履行的,其他委员经协商一致可自行
召开会议,并协商确定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集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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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
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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