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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
就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丁灿平律师、刘敏律师列
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为此,公司承诺其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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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
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以下统称《董事会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
大厦 2 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

     5、2023 年 5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庆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董事会公告》中通知的时间、地点
和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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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签到册》及《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8 名,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名,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名,均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代
表的股份为贰亿陆仟壹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叁拾柒股(261,706,637 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数贰亿伍仟柒佰陆拾万贰仟
零陆拾股(257,602,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5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肆佰壹拾万零肆仟伍佰柒拾
柒股(4,104,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9%。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本人的身份证
明和持股证明文件;代理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提供了授
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股东持股证明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由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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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 2023 年度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6、《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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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提出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
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
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表决后获得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经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5、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58,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5%;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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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14%;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58,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5%;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14%;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4%。

   表决结果:通过。

  (3)《〈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58,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5%;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14%;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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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58,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5%;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14%;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4%。

   表决结果:通过。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46,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71%;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46,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89%;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6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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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64,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0%;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64,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73%;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58,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15%;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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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14%;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4%。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 2023 年度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8,123,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6308%;反对 3,583,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2.7405%;反对 3,583,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25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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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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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5)《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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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677,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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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78,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371%;反对 3,828,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7745%;反对 3,828,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22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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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89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0%;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128%;反对 3,8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7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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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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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签署页)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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