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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华: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8-2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8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公司的分公
司,下同)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
权的子公司及其他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下同)在重大信
息收集和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
/本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
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涉及相关情形的,应当
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事项: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达到重大交易标准的: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4)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涉及下列情形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的,合同金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上述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
金额 30%以上的。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前项标准;
    3、未达到第 1 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
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新股发行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
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
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
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
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事件。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修正盈利预测;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
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
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和/或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本制
度第三条所述报告义务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未报告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的任
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及相关文
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
连带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
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除应按本制
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负有督促
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适当地履行其信息报告职
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
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
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
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预先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络人;
    (二)联络人实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
并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财务总监预审、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
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批。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联络人应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
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
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联络人了解
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应及时、如实地向
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履行报告信息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知情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联络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可对报告义务人、联络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如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
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改正、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和通过
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联
络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