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冰轮环境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01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2. 2023 年 7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 2023 年 7 月 3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董事长李增群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222,921,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88%。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计 0 名,持有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222,921,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88%。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
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回避了表
决;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同 意 222,431,6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802% ; 反 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同 意 222,431,6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802% ; 反 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 意 222,431,6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802% ; 反 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王立云
经办律师:孙剑坤
经办律师:李琳琳
202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