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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微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智微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超                    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宏敏                  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注 1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7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要
                                       求,就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规范等


                                   2
                                         专题进行了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注 1: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39.60%,主要受
国际形势不稳定带来的贸易摩擦、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导致下游市场需求萎缩、行
业竞争激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所致。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 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 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 发 行 前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流 通 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是                 不适用
案

5.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
                                               是                 不适用
向的承诺

6.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方 面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7.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是                 不适用
切实履行的承诺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 告 期 内中 国 证监 会 和 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 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 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思 创医惠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
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
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
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5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
                           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
                           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
                           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
                           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
                           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6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
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
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7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超              魏宏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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