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08-30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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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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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上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
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独
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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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
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不再续聘其
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
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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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如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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