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9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398,0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0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964,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 2022 年度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8,39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1,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股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工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