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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23-08-09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
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
信心和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对核心
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
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5.00 元/股(含),回购股份
数量上限为不超过 750 万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不低于 500 万股,根据本次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 12,500 万元(含)至 18,750
万元(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
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三联




                                                       2023 年 8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严建苗




                                                       2023 年 8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杰斌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