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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
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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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提名、确定需同步提请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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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
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要
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
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
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细
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及修订。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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