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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科技: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3-11-04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6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长春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等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显示,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纷案长春中院已立案,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3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23-038 的公司
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
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16,043.20 元、保全费 30 元,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中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299.45 万元,
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
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或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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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已取得一审判决,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次案件预计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