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适用本制度;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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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
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
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
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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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的适用,可视责任追究情况的不同,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八条 经济处罚的金额,视被问责事项的严重程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其他经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六)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经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可以从严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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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
或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
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或三名以上
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经
理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其他两名监事联
名提出。
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公司须结合客观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
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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