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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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
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
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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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金利华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
决定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 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公司五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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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长安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 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180,91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5.19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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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及董事会的相关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
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
具体如下:
1.《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8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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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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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云波 肖 攀
______________
徐鹤铭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