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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0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3A 室
           Room 13A, Block F, Fuhua Building, No. 8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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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

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李殊律师参加并见证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参与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与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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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

070),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

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

通知包含了本次 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

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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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中国(河

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参与会议股东签到表、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的统计结果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参与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总数为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是为 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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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参与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参与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的方式

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

    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

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确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案编码为

1.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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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86,100 股,占参与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 86,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00 股,占参与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验证,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以参与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以参与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参与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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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一萍

                                              执业证号:11101201011295974

                                              签字:

                                              日期:




                                              经办律师:李殊

                                              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777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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