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创: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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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大国创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人
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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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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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需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
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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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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