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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3-048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3年8月29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B座8楼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0,32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1.03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0,32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1.0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3、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
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2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32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1%;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幸黄华律师、王新静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