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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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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并同意以 5.64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大进、黄正权、徐雁清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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