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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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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095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
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星期四)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3 号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
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四化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969,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875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06,96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87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3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
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获
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胡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胡琦先生获得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票数为 106,9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
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96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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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06,968,6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96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06,968,6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96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06,968,6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96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一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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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四已经由贵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和议案三已经由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
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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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赖凌云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