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08-1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二三年八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六章 附则........................................................ 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
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
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
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3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 “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