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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6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

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在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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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 2 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若经 2 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

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

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

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

议议题通知各委员。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

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

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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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

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上述会议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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