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21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
本次调整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21.55 元/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自律监管指南》 指
(2023 年 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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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215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安联锐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安联锐视的股票,
与安联锐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安联锐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安联锐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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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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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
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就《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4.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
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林俊、
郭琳、苏秉华对首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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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8.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王颖秀、苏秉华、林俊对第一次
调整本激励计划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
和预留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调整本激励计划每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及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王颖
秀、苏秉华、林俊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作废本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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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王颖秀、苏秉华、林俊对本次
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每 10 股派
送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发布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送现金股利 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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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公司有派息事项时,本激励计划
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本次调整前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依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告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公告》,本次调整前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5 元。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为每股派现金分红 1.5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
格=本次调整前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每股的派息额=23.05 元/股-1.50 元/股=21.55 元/股。据此,本激励计划每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21.5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珠海安联锐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相关的
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需就本次调整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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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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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魏伟强
经办律师:
吴碧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