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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6-0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汇率风险
为目的,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包括 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
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 不得擅
自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选
取的外汇套期产品需与公司实际业务种类、金额、期限等内容相匹配, 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交
割期限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 额度不
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 的外汇
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 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 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 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 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定、提请审批、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采购管理部、营销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基础业
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管理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 息和交
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 套期 保值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并将
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 时进行
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 情况 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通过需要套期保值的对
象的币种、金额及交割期限,以及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 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
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进行资金划拨;
   4、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提交
至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复核。会计核算人员每月末与交易人员核对保证金 账户余
额;
   5、财务管理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登记,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控风险。若存在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上报董事长;
   6、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
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 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 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 息的不
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 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 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
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 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必要
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业务进行执行监督,如发现未按照制度执行,
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 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 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 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