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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 06031 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汇隆新材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并
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隆新材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汇隆新材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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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14:00,会议地点位
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3 年 7 月 6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
镇杭海路 777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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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已经分别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汇隆新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9 人 , 代 表 股 份
76,892,786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人,代表股份11,162,786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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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0,000股,
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967%。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112,786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21.48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212,786股;其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1,162,786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5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
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967%。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112,786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487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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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162,7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62,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162,7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62,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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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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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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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