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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环保: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114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兴城大道400号天源天骄大厦。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开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47,73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5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70,633,58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7,104,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8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544,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
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544,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21,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7%;反对117,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459%;反对11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7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
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21,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7%;反对117,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459%;反对11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7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庞冠琪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